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四川有这些实践和思考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胡国琼 | 发布时间: 516天前 | 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8月,四川按照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川西北、川西南区域划分,分别设置5个监察专员办公室,各监察专员办公室分别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其中,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管辖成都、德阳、遂宁、雅安、眉山、资阳等6个市。这6个市的面积占全省的11%,但承载了43%的常住人口、50%的地区生产总值。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立足职能职责,结合辖区特点,以四个方面为重点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工作探索


  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但伴随督察周期产生的“督察一阵风,躲过就轻松”等观点在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县级以下党委、政府及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还不到位。基于此,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立足常态化、扁平化压力传导机制,聚焦督察“间歇期”“整改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灵活采取暗查暗访、警示曝光、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对发现的具体问题现场办公,直接交办整改责任部门,以常态化监察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长效化,加快推动大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形成。


  紧盯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此前,迫于人员力量不足,采用“线上调度”为主、“线下抽查”为辅的模式,但这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解决。省级生态环境监察机构成立后,四川制定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现场核查工作方案》,将未完成整改的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纳入现场核查必选任务,根据问题类型不同,确定了“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和时限到期前一次”的全覆盖核查规则,做到及时发现、提前介入、尽早解决。在此基础上,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对已完成整改问题污染类型、整改措施、现场核查情况等综合分析,建立“回头看”点位库,对一些监管难度大、成效不巩固、问题易反弹的点位,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效果不“回潮”。


  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围绕《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关注成都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川中丘陵区域小流域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以碳达峰行动为核心,重点关注能源结构调整、“两高一低”项目排查整治、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等方面。同时针对“无废城市”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等新工作,提升对政策要求的掌握能力,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工作方法。


  助力高质量发展。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聚焦“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通过监察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助推用地、能源、产业、运输结构调整。以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替换等目标完成情况为抓手,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以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替代为重点推动家具制造、印刷、汽修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以夏季臭氧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帮扶为契机,既利用专业知识帮助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解决“点”上突出问题,又及时总结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与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研座谈等形式,指出在体制机制、日常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从“面”上推动完善长效机制,助推高质量发展。


  存在的不足


  监察职责定位还需明确。目前监察机构“三定”方案主要依据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垂改指导意见》)出台时间较早,与2019年出台的《督察规定》对生态环境监察职责定位存在一定差异,导致现行监察体系与督察体系没有很好地统一衔接。《垂改指导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具有环境监察职能,《督察规定》则明确派驻监察属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式之一,按此省级生态环境监察机构应属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的一部分,其监察权来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织、制定、审核、实施的权限是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是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具体监察机构工作计划、细则规范、文件签发、线索移送等方面的监察实践活动有一定影响。


  工作机制还需完善。如何在高效开展派驻监察工作的同时保持组织周密、程序严格特性,还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具体工作规范予以明确。因工作性质原因,生态环境监察机构不仅要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室)以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也需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以及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理顺工作机制。在线索收集、具体案件办理等方面,还需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监察机构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对接较为顺畅,但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效率有待提高,还需要从体制机制设计上予以保障。


  工作建议


  完善规章制度。建议结合最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需要,由国家层面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指导意见,明确监察权责、组织领导和工作原则。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具体工作细则,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土地规划、河长制、工地在线监控等数字化平台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线索移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工作联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移送流程、移送标准。积极对接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强化系统内各级、各领域协作。明确与系统内业务处(室)、环境执法等职责边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机制,在保证不偏离主责主业基础上增强工作合力。打破省级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信息屏障。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干部交流,遴选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中政治坚定、能力过硬的优秀青年干部充实生态环境监察力量,或者采取借调抽调、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弥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