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切莫“伸手”干预生态环境执法
来源:中国环境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3天前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说情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明确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生态环境执法的具体情形和处置措施、处理方式。这项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持续改进生态环境系统作风,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江西在省级层面作出的相关制度建设探索,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借鉴。


公正严明的执法是实现依法治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对执法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一些领导干部在立案、调查、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一些领导干部向当事人、特殊关系人、相关组织和单位泄露案件办理信息……凡此种种,不仅干扰了公权力秉公行使,而且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工作的“说情打招呼”往往充满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色彩。某些不良风气与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便在“说情打招呼”中悄然发生,使许多事情失去应有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败坏了生态环境系统的党风政风,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树立规矩,从实践层面整肃风气。


生态环境执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硬杠杠。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021年,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报告。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陆续开展了一些探索。例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其中就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此外,甘肃省平凉市、山东省威海市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出台了类似制度,为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执法划出了“红线”和“高压线”。


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给领导干部设下一道“防火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能够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具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执法出现了新形态、披上了新“马甲”,但在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生态环境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敲响警钟,树牢法治底线和红线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执法权威,支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坚决不做,切实维护好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